年4月8日,市政府公布实施了《宁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为让公众了解政策内容,解读政策重点。5月16日下午,市住建委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我市年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参会的有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单位、特邀代表、相关企业代表等,市电视台、今日宁国、政府网、宁国论坛等相关媒体网站到场采访报道。
发布会上,市住建委副主任晏东就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有关情况进行了介绍,征收局局长朱卫东接受媒体提问,以下为发布会实录:
住建委副主任晏东从三个方面解读《宁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一、知晓新办法出台背景,把握政策方向。新《征收办法》制定是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需要:一是规范性文件的需要。原(宁政规〔〕1号)文件已超过2年,根据市法制办《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通知》的要求,该文件已经失效。为做好房屋征收工作的衔接,将该文件纳入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立项,重新颁布实施;二是去库存的需要。国家、省实行“去库存、补功能”的政策导向,以新一轮城镇化建设为契机,为了完善我市基础设施配套功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稳定房地产市场;三是阳光征迁、公平、公开、透明的需要。充分保障被征迁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房屋征收工作健康、合法、有序发展,遵循政策导向,顺应市场规律,是本次新政策制定的前提条件。我认为删繁就简、公开透明、便于操作是本次政策的制定目的。二、明白执行依据,清楚适用范围。为做到有据可依、有法可询,我市出台新《征收办法》的主要依据有:(一)《宪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并给予补偿;(二)《物权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并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与拆迁补偿制定行政法规;(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77号)。《征收办法》适用范围: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对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高速、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收标准不适用本办法,另行制定。(如皖赣新双线、宁广高速等)三、年出台的政策与以前的不同处1、确立征收程序,做到阳光征收。下面,我来讲一下征收程序。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第号令,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特结合周边县市做法,我市制定“五公开”、“十公告”制度。“五公开”就是:一是公开征收片区的法律文本;二是公开补偿安置方案;三是公开房屋评估情况;四是公开安置情况;五是公开协议情况。“十公告”就是:一是公告征收预告;二是公告房屋调查摸底情况;三是公告推举征收代表;四是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草案);五是公告征收决定;六是公告选择评估公司征求意见结果;七是公告房屋评估结果;八是公告安置房源情况;九是公告已签协议内容和未签协议的诉求;十是公告征收补偿决定。实行“五公开”、“十公告”制定,以确保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征收活动实行阳光征收,做到程序正当、补偿合理、结果公开。同时,这里我有必要解释一下,新《征收办法》取消了分户政策,不再按家庭人口具体结构成分进行安置,全部以房屋合法面积予以补偿。以前是按家庭成员具体结构作为重要分户依据,现在是严格按照户口本作为依据来安置和补偿。作这样的调整,主要是考虑分户后政策执行过程中走样,不符合分户条件的给予分户,引发了拆迁户的攀比,造成了新的社会不公。2、明确补偿安置,鼓励货币补偿安置。国务院第号令规定补偿安置有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市政府从多方面考虑,提倡和鼓励货币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根据房屋所处的区位、用途、结构、成新、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为依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中介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77号)评估确定。实行产权调换的,由征收实施机构提供安置房源(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依据被征收人原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用途等情况,主体建筑按照“双向评估,互找差价”的原则进行。附属建筑不予进行产权调换,一律实行货币补偿。这里的“双向评估,互补差价”是指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都进行评估,根据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与安置房评估单价的差额进行结算,多退少补。对于货币化补偿安置并购买商品房或安置房的,以购房券形式予以补贴。部分市民或被征收户对《征收办法》不够理解,一些网络舆论认为新的政策补偿标准降低了。这是一个误区,其实我市目前的征收补偿标准相对合肥、芜湖等城市是偏高的,同时新的政策与以前的区别并不大,只是计算方式有所不一样,以前所有的奖励政策都集中在以购房券的形式予以补贴。购房补贴以“购房券”的形式发放给被征收(迁)人,被征收人可以在政府安置房源内选择购买,也可以自行到市场选择购买新建在售商品房。被征收(迁)人在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之日6个月内购买新建在售商品房的,按所购房屋面积给予元/每平米补贴奖励。购买政府安置房的,按所购房屋面积给予元/每平米补贴奖励。“购房券”实行一房一券,即被征收(迁)一主体房屋,发放一张“购房券”,购房券可以同时购买多套房屋。“购房券”不得伪造、涂改,不得套现,允许转让。购房补贴奖励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人原被征收房屋的主体房合法面积。具体操作使用办法已在《宁国市房屋征收(迁)货币补偿“购房券”操作使用办法(试行)》中明确。3、明确违法建设认定,便于掌握运作。违法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逾期未拆除的。那么对违法建设征收宁征指[]号文件有什么政策规定呢?违法建设按有关规定本不应补偿,但市委、市政府为考虑到群众的实际利益,对积极支持配合违法建设拆除工作,在规定时间自行拆除的,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1)在年航拍图上有记录的房屋,比照合法建筑给予补偿安置。(2)在年至年期间建造,在年航拍图上有记录的房屋,按简易房元/㎡、砖木一层元/㎡、砖混一层元/㎡、砖混两层元/㎡标准予以补偿。(3)在年航拍图上无记录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4)若违法建设户符合建房条件,在年至年期间建造,在年航拍图上有记录的房屋,责按照人均面积40㎡以内(含40㎡)据实认定比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安置。对不支持配合违法建设拆除工作,在规定时间不自行拆除,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不予补偿。《征收办法》已出台,下一步我们将确紧紧围绕征迁工作中心,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扎实有效的社会宣传和新闻宣传,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促使全社会,特别是被征迁个人充分了解知晓市政府征收的系列政策,消除后顾之忧,从而理解支持并配合征地拆迁工作。这里需要在座各位领导和新闻界的朋友多做这方面的宣传和引导工作,共同为城市建设发展和宁国美好的明天出力!房屋征收(迁)相关政策媒体提问:
《宁国电视台》记者:宁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在今年4月8日正式颁布实施。新的《征收办法》其中提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调换采取“双向评估,互补差价”,请发言人解释一下“双向评估,互补差价”是什么意思?
答:“双向评估,互补差价”是指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都进行评估,根据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与安置房评估单价的差额进行结算,多退少补。也就是说对被征收房屋主体房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政府安置房价值分别评估,在计算相互之间的价值差价。
《今日宁国》记者:在各地可能都有这样的现象,一旦得知某某地方要开发或征收,就出现突击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的事情,请问征收(迁)范围公布后,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哪些活动?
答:征收(迁)范围公布后,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2、改变房屋、土地用途;3、房屋租赁、抵押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宁国论坛编辑:在新的《征收办法》讲到了购房券,现在我代表市民提一个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什么是购房券?购房券可享受哪些补贴标准?购房券的使用期为多少?
答:购房券是指政府给予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迁)人自行购买商品房、安置房的一种补贴。就我市而言,只有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迁),被征收(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本市范围内选择购买新建在售商品房和政府安置房的,才享受购房补贴。购房券可享受补贴标准为:1、被征收(迁)人在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之日起6个月内购买商品房的,根据补偿协议、购房券和购房纳税凭证,按所购房屋面积给予元/每平米奖励。2、被征收(迁)人在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之日起6个月内购买政府安置房的,根据补偿协议、购房券和购房纳税凭证,按所购房屋面积给予元/每平米奖励。3、购房补贴奖励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迁)人原被征收房屋主体房的合法面积。4、购房券实行一房一券,购房券不得套现。购房券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为有效期。
宁国新闻网记者:请问新闻发言人被征收(迁)户在交纳契税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82号文件规定给予契税减免政策:一是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二是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编辑:爱如潮水)
赞赏
长按向我转账
受苹果公司新规定影响,iOS版的赞赏功能被关闭,可通过转账支持。
哪里治白癜风治的好太原白癜风专科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