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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振兴再出大招,发改委公布东北与3省4市合作方案

东北振兴再出大招。国家发改委30日印发东北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中的三省四市的对口合作实施方案,助力东北振兴。

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组织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与江苏、浙江、广东三省,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四市与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四市建立对口合作机制。此次合作方案是这一《意见》的细化和推进。

在对口合作的过程中,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尤其是优势产业之间的务实合作十分关键。

吉林大学东北亚研究院教授衣保中此前对 财经分析,结合东北的优势,目前当地的投资机会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是东北的装备制造实力非常雄厚。而装备制造企业中,相当一部分零部件都是从南方采购,交通成本高,如果南方的零部件配套企业到当地投资,对壮大东北的产业集群和装备制造业十分重要。

其次,东北的资源十分丰富,包括矿产、农产品资源的精加工利用也是一大领域。尤其是目前东北仍是重工业主导,轻工业发展不够,导致就业、民生等问题比较突出。未来包括轻工业、现代服务业、旅游、养老、农业深加工、健康、电子商务等产业都存在很好的投资机会。

以黑龙江与广东的对口合作为例,《黑龙江省与广东省对口合作实施方案》提出,推动黑龙江省电力装备、 数控机床、石化和冶金装备、农业机械装备、先进轨道交通设备、海洋工程装备、船舶制造、能源装备、航空航天装备、汽车装备等装备优势制造能力与广东省开放型经济和市场的发展优势对接,与广东省建设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互动发展,促进产用结合、产需对接和产业链上下游整合,深化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对接,推动黑龙江省装备制造业转型升级、开拓国内外市场。

在农业方面,年黑龙江粮食产量达到了.6万吨,占全国的比重约十分之一。是我国 一个粮食生产超过6千万吨的省份。黑龙江省的平原主要包括松嫩平原、三江平原和穆棱河--兴凯湖平原,它们是我国东北大平原的组成部分。该省主要粮食作物有大豆、水稻、玉米、小麦。

《方案》提出,推动两省建立农业和绿色食品长期产销对接关系,强化两省在粮食精深加工、绿色食品产业发展方面深度合作,鼓励广东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挥资本、技术和市场优势,到黑龙江省投资建设一批农产品、饲料等加工基地,建设物流园区、乡村旅游、养老等三产融合项目。

实际上,东北良好的农业生产基础也吸引了不少大型企业进入。年房地产龙头企业恒大开始在大兴安岭生态圈布局粮油生产基地。这个生态圈就包括了黑龙江大兴安岭“岭东”——黑龙江省齐齐哈尔、黑河、绥化、双鸭山国家大粮仓。

第三,东南沿海的现代服务业发达,在东北振兴的过程中,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助力东北的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

例如,方案提出,鼓励广东省证券、保险、基金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在黑龙江省开展业务,并在条件具备情况下设立分支机构。引导黑龙江省企业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首次公开募股(IPO)融资、股权再融资,发行债券及资产证券化产品。

《上海市与大连市对口合作实施方案》提到,依托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积极鼓励引导两地间金融机构的相互考察和交流,支持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在大连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大连商品交易所在上海开展创新业务和市场服务,与上海证券、期货等交易所及有关机构共享合作发展成果。

此外,在对外开放方面,东北大部分是国企,对外开放体制机制不是很灵活,很多大型国企在做国际市场方面不是很擅长。而东南沿海发达地区的很多企业对国际市场比较了解,这些企业在参与东北对外开放过程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中基协发布私募基金非上市股权估值指引

3月3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以引导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专业化估值,完善资产管理行业估值标准体系。

早在年3月,财政部曾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私募基金投资非上市股权的确认和计量产生重大影响,特别是在估值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修订后的准则将从年1月1日至年1月1日逐步开始执行。但截至目前,私募基金投资非上市股权仍缺乏统一的估值标准,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估值实践中使用各种不同的操作方式,估值水平良莠不齐。

为引导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专业化估值,完善资产管理行业估值标准体系,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中基协结合私募基金现有的运作管理及信息披露规范,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及《国际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基金估值指引》,起草了《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

《指引》包括总则、估值原则、估值方法三部分内容,主要内容包括明确指引的适用范围、强化估值主体责任、保持估值技术的一致性、强调公允价值估值原则、设定非上市股权估值的假设前提、指出使用估值技术的综合考虑因素、规定估值的反向检验、提出五种具体估值方法、适用场景及应用指南、中国市场特定情况相关考虑等九项内容。

全文如下:

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的通知

为引导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专业化估值,完善资产管理行业估值标准体系,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托管与运营专业委员会估值核算小组制定了《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于年3月5日经协会第二届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现予发布,自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

附件二:《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起草说明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

一、总则

(一)为引导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专业化估值,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会计准则》、《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所称的私募基金,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

(三)本指引所称的非上市股权投资,是指私募基金对未上市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对于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但交易不活跃的企业,其股权估值参考本指引执行。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对私募基金持有的非上市股权进行估值时,参照本指引执行。其他类型的投资基金在对其持有的非上市股权进行估值时,参考本指引执行。

(五)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第(三)、(四)条进行估值,应当在相关的合同或协议中进行约定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及自律规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基金管理人作为估值的 责任人,应当对估值方法和估值参数等承担最终责任,并定期对估值结论进行检验,防范可能出现的重大偏差。

(七)本指引自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估值原则

(一)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估值日估计各单项投资的公允价值。具有相同资产特征的投资每个估值日采用的估值技术应当保持一致。只有在变更估值技术或其应用能使计量结果在当前情况下同样或者更能代表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方可采用不同的估值技术,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及自律规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指引中所指估值技术与《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中的估值技术含义相同,估值方法是指对估值技术的具体应用。

(二)如果非上市股权投资采用的货币与私募基金的记账货币不同,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估值日的即期汇率将投资货币转换为记账货币。

(三)在确定非上市股权的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于可能影响公允价值的具体投资条款做出相应的判断。

(四)由于通常不存在为非上市股权提供活跃报价的交易市场,因此在估计非上市股权公允价值时,无论该股权是否准备于近期出售,基金管理人都应假定估值日发生了出售该股权的交易,并以此假定交易的价格为基础计量该股权的公允价值。

(五)私募基金投资于同一被投资企业发行的不同轮次的股权,若各轮次股权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存在差异,基金管理人需考虑各轮次股权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并对其分别进行估值。

(六)在估计某项非上市股权的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应从该股权的自身情况和市场环境出发,谨慎选择使用多种分属不同估值技术的方法,在可合理取得市场参与者假设的前提下采用合理的市场数据。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各种估值方法形成的估值结果之间的差异进行分析,结合各种估值方法的适用条件、重要参数的选取依据、估值方法的运用过程等相关因素,综合判断后确定最合理的估值结果。

(七)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情景分析的方式综合运用多种估值方法。基金管理人可以从非上市股权投资的各种潜在退出方式出发,在不同退出方式下采用不同的估值方法,并结合各退出方式的可实现概率对非上市股权的公允价值进行综合分析。

(八)非上市股权成功上市后的公允价值或采用其他退出方式实现的退出价格与私募基金持有非上市股权期间的公允价值估计之间可能存在重大差异,基金管理人必须对此差异予以并进行分析,即通过分析下列问题提升基金管理人今后的估值水平:1、在估值日,确认哪些信息是已知的或可获取的;2、上述信息是如何反映在最近的公允价值估计中的;3、以上市后的公允价值或退出价格为参照,之前的公允价值估值过程是否恰当地反映了上述信息。

三、估值方法

基金管理人应当充分考虑市场参与者在选择估值方法时考虑的各种因素,并结合自己的判断,采用多种分属不同估值技术的方法对非上市股权进行估值。

(一)市场法

在估计非上市股权的公允价值时,通常使用的市场法包括参考最近融资价格法、市场乘数法、行业指标法。

1、参考最近融资价格法

(1)基金管理人可采用被投资企业最近一次融资的价格对私募基金持有的非上市股权进行估值。由于初创企业通常尚未产生稳定的收入或利润,但融资活动一般比较频繁,因此参考最近融资价格法在此类企业的估值中应用较多。

(2)在运用参考最近融资价格法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最近融资价格的公允性做出判断。如果没有主要的新投资人参与最近融资,或最近融资金额对被投资企业而言并不重大,或最近交易被认为是非有序交易(如被迫出售股权或对被投资企业陷入危机后的拯救性投资),则该融资价格一般不作为被投资企业公允价值的 估计使用。此外,基金管理人还应当结合最近融资的具体情况,考虑是否需要对影响最近融资价格公允性的因素进行调整,相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①最近融资使用的权益工具与私募基金持有的非上市股权在权利和义务上是否相同;

②被投资企业的关联方或其他第三方是否为新投资人提供各种形式的投资回报担保;

③新投资人的投资是否造成对原股东的非等比例摊薄;

④最近融资价格中是否包括了新投资人可实现的特定协同效应,或新投资人是否可享有某些特定投资条款,或新投资人除现金出资外是否还投入了其他有形或无形的资源。

(3)特定情况下,伴随新发股权融资,被投资企业的现有股东会将其持有的一部分股权(以下简称“老股”)出售给新投资人,老股的出售价格往往与新发股权的价格不同。针对此价格差异,基金管理人需要分析差异形成的原因,如老股与新发股权是否对应了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是否面临着不同的限制,以及老股出售的动机等。基金管理人应当结合价格差异形成原因,综合考虑其他可用信息,合理确定公允价值的取值依据。

(4)估值日距离融资完成的时间越久,最近融资价格的参考意义越弱。基金管理人在后续估值日运用最近融资价格法时,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及被投资企业自身情况的变化判断最近融资价格是否仍可作为公允价值的 估计。基金管理人在后续估值日通常需要对最近融资价格进行调整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①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与财务预算或预设业绩指标之间出现重大差异;

②被投资企业实现原定技术突破的预期发生了重大变化;

③被投资企业面对的宏观经济环境、市场竞争格局、产业政策等发生了重大变化;

④被投资企业的主营业务或经营战略发生了重大变化;

⑤被投资企业的可比公司业绩或者市场估值水平出现重大变化;

⑥被投资企业内部发生欺诈、争议或诉讼等事件,管理层或核心技术人员发生重大变动。

(5)若基金管理人因被投资企业在最近融资后发生了重大变化而判定最近融资价格无法直接作为公允价值的 估计,同时也无法找到合适的可比公司或可比交易案例以运用市场乘数法进行估值,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被投资企业主要业务指标自融资时点至估值日的变化,对最近融资价格进行调整。主要业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有代表性的财务指标、技术发展阶段、市场份额等,在选择主要业务指标时,应重点考虑被投资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及其自身的特点,选择最能反映被投资企业价值变化的业务指标。

2、市场乘数法

(1)根据被投资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和所属行业的不同,基金管理人可运用各种市场乘数(如市盈率、市净率、企业价值/销售收入、企业价值/息税折摊前利润等)对非上市股权进行估值。市场乘数法通常在被投资企业相对成熟,可产生持续的利润或收入的情况下使用。

(2)在运用市场乘数法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从市场参与者角度出发,参照下列步骤完成估值工作:

①选择被投资企业可持续的财务指标(如利润、收入)为基础的市场乘数类型,查找在企业规模、风险状况和盈利增长潜力等方面与被投资企业相似的可比上市公司或可比交易案例,通过分析计算获得可比市场乘数,并将其与被投资企业相应的财务指标结合得到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调整前)或企业价值。

②若市场乘数法计算结果为企业价值,基金管理人应当扣除企业价值中需要支付利息的债务,得到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调整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调整前)基础上,针对被投资企业的溢余资产或负债、或有事项、流动性、控制权、其他权益工具(如期权)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及其他相关因素等进行调整,得到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调整后)。

③如果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复杂,各轮次股权的权利和义务存在明显区别,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合理方法将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调整后)分配至私募基金持有部分的股权。如果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简单(即同股同权),则可按照私募基金的持股比例计算持有部分的股权价值。

(3)市场乘数的分子可以采用股东权益价值(股票市值或股权交易价格)或企业价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基于估值日的价格信息和相关财务信息得出,若估值日无相关信息,可采用距离估值日最近的信息并作一定的调整后进行计算。市场乘数的分母可采用特定时期的收入、利润等指标,也可以采用特定时点的净资产等指标,上述时期或时点指标可以是白癜风,也可采用预期数据。基金管理人应确保估值时采用的被投资企业的利润、收入或净资产等指标与市场乘数的分母在对应的时期或时点方面保持完全一致。

(4)在估值实践中各种市场乘数均有应用,如市盈率(P/E)、市净率(P/B)、企业价值/销售收入(EV/Sales)、企业价值/息税折摊前利润(EV/EBITDA)、企业价值/息税前利润(EV/EBIT)等。基金管理人应当从市场参与者角度出发,根据被投资企业的特点选择合适的市场乘数。

(5)在使用各种市场乘数时,应当保证分子与分母的口径一致,如市盈率中的盈利指标应为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而非全部净利润;市净率中的净资产应为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而非全部所有者权益。一般不采用市销率(P/Sales)、市值/息税折摊前利润(P/EBITDA)、市值/息税前利润(P/EBIT)等市场乘数,除非可比公司或交易与被投资企业在财务杠杆和资本结构上非常接近。

(6)考虑到被投资企业可能存在不同的财务杠杆和资本结构,在EV/EBITDA适用的情况下,通常可考虑优先使用EV/EBITDA。在EV/EBITDA不适用的情况下,可考虑采用市盈率进行估值,但需要注意被投资企业应具有与可比公司或可比交易案例相似的财务杠杆和资本结构,并对净利润中包括的特殊事项导致的利润或亏损通常应进行正常化调整,同时考虑不同的实际税率对市盈率的影响。如果被投资企业尚未达到可产生可持续利润的阶段,基金管理人可以考虑采用销售收入市场乘数(EV/Sales),在确定被投资企业的收入指标时,可以考虑市场参与者收购被投资企业时可能实现的收入。

(7)市场乘数通常可通过分析计算可比上市公司或可比交易案例相关财务和价格信息获得。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可比上市公司和可比交易案例两种方式得到的市场乘数之间的差异并对其进行必要的调整,对于通过可比交易案例得到的市场乘数,在应用时应注意按照估值日与可比交易发生日市场情况的变化对其进行校准。

(8)基金管理人应充分考虑上市公司股票与非上市股权之间的流动性差异。对于通过可比上市公司得到的市场乘数,通常需要考虑一定的流动性折扣后才能将其应用于非上市股权估值。流动性折扣可通过经验研究数据或者看跌期权等模型,并结合非上市股权投资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9)对市场乘数进行调整的其他因素包括企业规模和抗风险能力、利润增速、财务杠杆水平等。上述调整不应包括由于计量单位不一致导致的溢价和折扣,如大宗交易折扣。

3、行业指标法

(1)行业指标法是指某些行业中存在特定的与公允价值直接相关的行业指标,此指标可作为被投资企业公允价值估值的参考依据。行业指标法通常只在有限的情况下运用,此方法一般被用于检验其他估值法得出的估值结论是否相对合理,而不作为主要的估值方法单独运用。

(2)并非所有行业的被投资企业都适用行业指标法,通常在行业发展比较成熟及行业内各企业差别较小的情况下,行业指标才更具代表意义。

(二)收益法

在估计非上市股权的公允价值时,通常使用的收益法为现金流折现法。

1、基金管理人可采用合理的假设预测被投资企业未来现金流及预测期后的现金流终值,并采用合理的折现率将上述现金流及终值折现至估值日得到被投资企业相应的企业价值,折现率的确定应当能够反映现金流预测的内在风险。基金管理人还应参照市场乘数法中提及的调整或分配方法将企业价值调整至私募基金持有部分的股权价值。

2、现金流折现法具有较高灵活性,在其他估值方法受限制之时仍可使用。

3、基金管理人在确定此方法采用的财务预测、预测期后终值以及经过合理风险调整的折现率时,需要大量的主观判断,折现结果对上述输入值的变化较为敏感,因此,现金流折现法的结果易受各种因素干扰。特别是当被投资企业处于初创、持续亏损、战略转型、扭亏为盈、财务困境等阶段时,基金管理人通常难以对被投资企业的现金流进行可靠预测,应当谨慎评估运用现金流折现法的估值风险。

(三)成本法

在估计非上市股权的公允价值时,通常使用的成本法为净资产法。

1、基金管理人可使用适当的方法分别估计被投资企业的各项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在适用的情况下需要对溢余资产和负债、或有事项、流动性、控制权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调整),综合考虑后得到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而得到私募基金持有部分的股权价值。如果被投资企业股权结构复杂,基金管理人还应参照市场乘数法中提及的分配方法得到持有部分的股权价值。

2、净资产法适用于企业的价值主要来源于其占有的资产的情况,如重资产型的企业或者投资控股企业。此外,此方法也可以用于经营情况不佳,可能面临清算的被投资企业。

《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年3月,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修订后的准则将对私募基金投资非上市股权的确认和计量产生重大影响,特别是在估值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修订后的准则将从年1月1日至年1月1日逐步开始执行。截至目前,私募基金投资非上市股权仍缺乏统一的估值标准,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估值实践中使用各种不同的操作方式,估值水平良莠不齐。

为引导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专业化估值,完善资产管理行业估值标准体系,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结合私募基金现有的运作管理及信息披露规范,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及《国际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基金估值指引(InternationalPrivateEquityandVentureCapitalValuationGuidelines)》(年12月版),起草了《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二、《指引》的主要内容

《指引》包括总则、估值原则、估值方法三部分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指引的适用范围。《指引》总则第二条明确了《指引》中所称私募基金的范围。《指引》总则第三条规定,私募基金对未上市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适用于本《指引》,对于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但交易不活跃的企业,可参考执行。

(二)强化估值主体责任。《指引》总则第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估值的 责任人,应当对估值过程中采用的估值方法和估值参数承担管理层责任,并定期对估值结论进行检验,防范可能出现的重大偏差。

(三)保持估值技术的一致性。《指引》估值原则 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估值日估计各单项投资的公允价值,具有相同资产特征的投资每个估值日采用的估值技术应当保持一致。只有在变更估值技术或其应用能使计量结果在当前情况下同样或者更能代表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方可采用不同的估值技术,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及自律规则进行信息披露。

(四)强调公允价值估值原则。《指引》估值原则第三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在确定非上市股权的公允价值时,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五)设定非上市股权估值的假设前提。《指引》估值原则第四条规定,在估计非上市股权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应假定估值日发生了出售该股权的交易,并以此假定交易的价格为基础计量该股权的公允价值。

(六)指出使用估值技术的综合考虑因素。《指引》估值原则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从估值对象和相关市场情况出发,并考虑不同轮次股权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区别,选择使用多种分属不同估值技术的方法,也可以选择情景分析的方法综合运用多种估值技术。

(七)规定估值的反向检验。《指引》估值原则第八条规定了估值反向检验,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并分析非上市股权投资的退出价格与持有期间估计的公允价值之间存在的重大差异。

(八)提出五种具体估值方法、适用场景及应用指南。《指引》估值方法提出了私募基金在对非上市股权进行估值时通常采用的五种估值方法,其中,参考最近融资价格法、市场乘数法、行业指标法属于市场法,现金流折现法属于收益法,净资产法属于成本法。参考最近融资价格法通常适用于尚未产生稳定收入或利润的早期创业企业;市场乘数法通常适用于可产生持续利润或收入的相对成熟企业;行业指标法通常适用于行业发展比较成熟及行业内各企业差别较小的情况;净资产法通常适用于企业的价值主要来源于其占有的资产情况;现金流折现法较为灵活,在其他估值方法受限时仍可使用。

此外,《指引》详细阐述了针对可能导致各估值方法未被正确使用的各种情况以及估值实践中需要考虑的其他各种因素。

(九)中国市场特定情况相关考虑。《指引》估值方法 条 款第三项规定,对于老股出售价格与新发股权价格不一致的问题,基金管理人需要分析差异形成的原因,综合考虑其他可用信息,合理确定公允价值的取值依据。

金融界“九鼎神话”轰然崩塌,变色龙九鼎到底发生了什么

本周三是新三板公司九鼎集团复牌第二日,其股价续跌48.83%至1.75元。至此,公司市值已经缩水至亿元,较停牌前的亿元缩水75.39%,亿市值就此蒸发。当日总交易量.62万股,成交额.58万元。其中,当天 一次集中撮合交易成交.62万股,成交价为1.75元/股,总成交额.58万元,股价跌幅逼近新三板市场的“跌停板”;在15时后的协议交易中,以2元股价成交40万股。

  “市场对利空往往有过度反应。”深圳新三板服务中心执行总裁何国辉说,当前的股价,已经与九鼎集团每股净资产大体一致,也就是PB等于1倍。九鼎集团拥有多张金融牌照,包括公募、私募、证券、保险。如果周四再跌50%的话,那么其资产残值相当于停牌前的87.5%,已经低于它的净资产30%以上。

  目前九鼎集团股东数量达到名,九鼎控股持有近47%的股份,其他股东持有约53%的股份,这些股东中既包含了此前 轮定增中LP转股份的股东,也包含了日后通过现金购买的股东。

  据统计,九鼎集团第二轮投资者以3.92元每股价格,第三轮投资者价格为7.32元每股,这意味着九鼎集团目前第三轮股东已经有74%的浮亏。第三轮投资者中主要是资金专项计划、资管计划等。

  深圳一位姓冯的投资人年初投资某专门做新三板增发业务的私募基金,透过这个基金的资管计划持有10万股九鼎集团股份。他说,自己的投资大概算是LP(有限合伙人),对于LP转股份的股东,九鼎集团此前曾与有关机构签订了《收益补偿协议》,承诺如果增值后3年期末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一定水平,将对参与换股的LP进行补偿,若LP股东三年内套现,则卖出部分不予补偿。不过九鼎后来表示,该部分补偿协议已经解除。

至此,曾经在金融界被人津津乐道的“九鼎神话”轰然崩塌。

九鼎的股价腰斩,源于一则爆炸性的消息——中国证监会宣布,鉴于九鼎集团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对其立案调查。而从金融监管部门的高层了解到,九鼎的麻烦恐怖还不止行政执法调查,公安部经侦局亦已介入调查。

对于大多数不金融领域动态的普通民众而言,“九鼎”是一个陌生的名字,但在中国的投资界尤其是私募基金界,它则堪称“声名赫赫”。该公司的主营业务模式,就是通过投资参股等方式,在它认定的目标公司占有股权,然后再操作这些公司上市,以谋取上市后股价远超原始股的超巨额利润。当然,它有时也通过运作上市公司的股权以营利。九鼎的官方网站介绍,该公司的投资核心业务包括物流、旅游、装备、材料、化工、能源、矿业、医药、金融、互联网等很多细分行业。

截止当前,九鼎集团已经投资了数百个项目,其中已上市和挂牌新三板的近百家。其千亿资产主要包括四个板块,分别是所收购的香港富通保险公司%股权、九州证券90%股权、主板上市公司九鼎投资73%股权和其他总额约亿元的财务参股资产。其中,九州证券已于今年初约定以亿元转让给山东高速,不过这桩交易尚未得到证监会批准。

对于九鼎集团的前述重大变故,财新网以《变色龙九鼎到底发生了什么》为题作了详细报道,尤其是报道中所涉及到的九鼎规避执法的伎俩和它的神秘来历,足以让人震惊。

据财新的报道,早在年证监会对新三板挂牌的私募机构和金融类企业进行规范整改时,九鼎集团则撇清自己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身份,表态称自己是一家多元化、综合性的金融公司,以此成功地从整改名单中剔除;到了这次,国家整肃金融秩序特别是民营金融控股机构时,九鼎集团又改口称自己是一家“纯粹的、专业的投资公司”。对九鼎集团这种角色大挪移,财新网的报道在标题中将其称为“变色龙”。

更让人瞩目的是,根据财新网的前述报道,九鼎集团的发家史,是一部足以拍成大片的金融暴富史。

九鼎集团的老板吴刚今年才40岁,他早年在故乡四川巴中一所中专毕业后,通过自学考试获得本科文凭,并考取西南财大研究生,毕业后在闽发证券做投资银行业务,后考入中国证监会任职,并因“少年老成”和“精明强干”获领导赏识,很快升任监管部的处长。

彼时,正是中国证监会内部管理不畅、权力监督不严之时。7年,“不爱官场爱市场”的吴刚,与另一位曾给央行研究局一位负责人做秘书的黄晓捷一同辞职下海,租用北京一间地下室做办公场所,创立了“九鼎投资”,后来,吴刚的弟弟吴强也加入进来,形成了九鼎集团元始天尊的“铁三角”。

很难想象,在重要上市资源被有力者分食的环境中,几个三十出头、貌似出身草根的年轻人,能在五年之内打造了一座颇有中国特色的PE工厂,以所谓工业化、流水线的方式批量投资于接近或达到上市标准的中型民营企业。

吴刚下海之时,正是中国企业谋求上市(IPO)的“大跃进”时代。投资界和金融监管部门的多位重量级人物称,那时候做投资,赚钱太容易了,其中的窍门有两个:

一是通过证监会的内部关系,成功运作某公司上市,在上市前入股该公司,上市后马上就能几十倍、上百倍地赚回,这里的关键点就是在证监会有关系。只要谁能帮忙运作上市,公司的老板当然巴不得,并且显然愿意预先转让股份。有钱大家赚嘛!有知情人透露,吴在最初谈项目时经常强调他是从证监会体制内出来的,可以安排见发审委员之类的。九鼎在创业板开始时期,投资了几个项目(吉峰农机、金亚科技等),都获得了很大成功。

二是掌握市场信息和内部信息,即知道哪些公司有上市可能并有上市条件。因此,就需要预先接触大量IPO项目的进度信息。而如果曾在证监会任职,又有良好人脉关系,显然有利于掌握这些信息。

因为缺乏足够证据,无法断言九鼎经营初期,就是靠这种关系和信息赚到了 桶金。但毫无疑问的是,作为一成立就做上市业务的九鼎,当年显然是靠预先投资股权并运作投资对象上市而赚取了大笔财富。

在网上,迄今可查阅的中国经济网一则年的报道说,九鼎集团下属的九鼎投资曾遭LP(有限合伙人)举牌抗议,投资人表示,自己投资了九鼎投资旗下产品,不过九鼎投资却通过冒充签名、合同抽页等方式私下变更协议,将产品锁定期从7年改为9年。这一事件的细节不得而知,但从中可窥见九鼎的内幕。

财新网的前述报道称,九鼎当年以“滚地毯”的方式在全国全面撒网,以人海战术募集资金并同时筛选可能进入IPO的企业并入股,成长为本土 的PRE-IPO私募股权基金。

从7年租地下室开始,到年,九鼎的资产暴增至0亿元。

看到九鼎集团的八年暴富史,难怪王健林把一亿元称之为“小目标”,确如俗话所言:“赚钱不费力,费力不赚钱。”对于有门路、有套路、有方法、有资源的人来说,“十万年薪”简直是个悲催的追求,真正的理想,应该就是谋求千亿、万亿级。

从九鼎集团的短暂发迹暴史,也不由自主让人想起了安邦保险的暴富史。这家保险公司从4年成立时的区区亿元级,到10年后迅速膨胀为万亿元资产,这期间,安邦保险财富“井喷”的法宝之一,就是有赖于保监部门对其量身定制的政策和各方面大开绿灯。

相较于安邦保险享受的公开政策优待,九鼎集团的发展所得益的证监会内部信息和人脉资源,就显得更为隐秘和神秘。在“杰人观察”看来,九鼎集团的暴富神话,其实揭开了中国证监会的“内部人疮疤”。

首先,吴刚从证监会的离职和旋即创办投资基金并一夜暴富的故事提示我们,证监会系统的竞业禁止还是一片空白。众所周知,为了司法公正,国家明文规定法官、检察官离职当律师后,终身不得在原任职法院、检察院代理参与诉讼。而证监会作为掌管了天量巨额财富企业和无数重大经济秘密的机构,其官员辞职后即可投身这个市场翻云覆雨,利用自己过去在证监会掌握的人脉、信息赚大钱,这显然没天理,对广大股民来说是 的不公正。

其次,虽然我国刑法的“内幕交易罪”把规制对象只限定于证券、期货交易行为,但实际上,如果利用所掌握的内部IPO前期信息进行股权投资的行为,在市场伦理和法治精神方面,和内部交易罪有着同样的非正当性和反公平性。对此,刑法没有规制,证监会也听之任之,这是证监会对内部人的利益袒护和纵容。

第三,及至今天,很多人仍可以感知到证监会系统的“内部人关系网”至关重要。比如现在一些公司谋求上市,其中最重要的一笔预算成本就是协调与证监会的关系。过去,这种协调的重要目标是发审委委员以及关键机构,后来发审制度改革后,这些协调行为变得更隐秘、更复杂。反正不管怎样,证监会官员至今仍是不法商人紧盯的重要目标。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证监会若没有缝,苍蝇还会来叮吗?说到这点,可能有些人认为与九鼎集团没有必然关系。可问题是,九鼎集团利用内部人关系网和内部信息进行的财富攫取,显然会引发人们对证监会有关官员权力寻租的担忧。

坦率地说,九鼎集团的暴富史,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是他们的敏锐把握力所致,且并非他们的错,而是证监会迄今为止制度漏洞和“内部人疮疤”比比皆是的必然结果。在证监会的权力和信息失控下,就算没有九鼎集团,也会有八鼎集团、七鼎集团的涌现。

有鉴于此,建议中国证监会和中纪委驻证监会纪检组长王会民先生,要以调查九鼎集团涉嫌违法的事情入手,绝不能浅尝辄止,而是要举一反三、挖地三尺,把藏在九鼎集团这个暴富神话背后自7年以来的所有秘密弄个一清二楚,并从中找到证监会权力制约的真正漏洞所在。以调查九鼎为契机,真正彻查内幕,以堵塞权力和信息漏洞,真正把这次调查,发挥成完善中国证监制度、取信亿万股民和国际市场的一次经典行动。

在金融秩序越来越重要的当下,中国证监会的权力如何运行、“内部人疮疤”如何根治,不仅牵涉到证监会的形象和中央反腐政策的落实,更涉及到亿万股民和公众的切身利益。

图为安邦保险老板吴小晖今天在上海出庭受审

就在3月28日,安邦保险前董事长吴小晖被控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一案在上海一中院开庭,吴小晖被控集资诈骗金额高达亿元。吴小晖当庭表示深刻反省,请求从轻处罚。法院将择期宣判。

财政乱象整治!财金23号文剑指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融资违规行为!

尽管年以来,在财政严监管下,地方各级政府加快建立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但不得不承认,当前一些地方政府依然存在违法违规和变相举借债务的问题,举债方式日益多样化,风险不断增加。

这其中既有部分地方领导干部政绩观不正确、部门项目审批责任不落实等原因,也有金融企业推波助澜的因素。

这主要就是一些金融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放松风险管控、助推地方债务规模膨胀的问题。特别是在部分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建设中,仍然存在过于依靠政府信用背书,捆绑地方政府、捆绑国有企业、堆积地方债务风险等问题,加剧了财政金融风险隐患。

为进一步督促金融企业加强风险管控和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财金23号文便在今日隆重登场了。

23号文依然是以强化监管为主要目的,对国有金融企业参与地方建设融资过程中确实存在的乱象和不规范行为,加强监管,及时纠偏。

本文纲要

一、财金23号文政策要点解读

二、地方政府投融资涉金融机构负面清单

三、财金23号文全文

财金23号文政策要点解读

当前,部分地方政府依然存在违法违规和变相举借债务的问题,举债方式日益多样化,部分金融机构在其中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此次财金23号出台之目的,就是对金融企业参与地方建设融资过程中存在的乱象和不规范行为加强监管和纠偏。

财金23号对当前政信类业务的重要影响,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融资平台公司授信受限

虽然监管政策对融资平台公司商业化转型为地方国企提出了明确要求,但是,部分转型后的融资平台公司仍与地方政府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且时常会有代政府融资的嫌疑。

去年,银行业监管“三三四十”专项检查中,点名了“违规新增融资平台公司贷款,扩大地方政府债务”,将违规新增融资平台贷款与扩大地方政府债务捆绑。

本次财金23号文只提上半句“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足见在监管部门观念中,这些违规新增融资平台贷款的行为,基本上就可以直接认定与扩大地方政府债务有关。

(二)PPP明股实债再收窄

PPP明股实债的禁止性规定,最初是财预50号文提出,禁止地方政府对PPP资本金回购形式的明股实债: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

后来,国资委号文明令禁止了央企对PPP资本金回购形式的明股实债:

各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重大项目资本金制度,合理控制杠杆比例,做好拟开展PPP项目的自有资金安排...不得通过引入“名股实债”类股权资金或购买劣后级份额等方式承担本应由其他方承担的风险。

而这次,财金23号文同样对PPP项目资本金领域的明股实债亮起了红灯:

在“ 条总体要求”首先提出了“不得提供债务性资金作为地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本金。”

同时在“第二条资本金审查”又提出“若发现存在以“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出资或出资不实的问题,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向其提供融资。”

两条结合起来,就可以解读为:

禁止PPP资本金以明股实债等债务方式出资。

当前,大部分金融机构对PPP股权投资的退出策略均为前端退出。对于央企中标项目采取基金远期认缴模式(实际上由央企在基金层面协助金融机构退出),对于地方国企和民营企业中标项目采取由其直接远期回购PPP股权方式退出。

对于当前监管政策存在两种理解:一是所有的明股实债都违规;二是只有监管政策明确禁止的政府回购和央企回购的明股实债才违规。

(三)要求核实融资主体经营现金流并实现全覆盖

该要求即:融资主体的自有经营性现金流应能够全覆盖债务本息,涉及财政资金支出作为企业经营现金流的。金融机构应当去核实地方政府履行相关程序的合规性和完备性,而不是由地方政府出具各种形式的确认函、文件证明、会议纪要等。

财金23号文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参与地方建设融资,应审慎评估融资主体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确保其自有经营性现金流能够覆盖应还债务本息。同时,项目现金流涉及可行性缺口补助、政府付费、财政补贴等财政资金安排的,国有金融企业应严格核实地方政府履行相关程序的合规性和完备性。

(四)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监管政策趋于一致

财金23号文中,要求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市场化原则审慎合规授信,严格按照项目实际而不是政府信用提供融资。

尽管在整体上的监管政策较为明确,但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支持经济社会薄弱环节时,往往存在一定程度的例外。比如,会存在这样的操作:通过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签署一揽子协议等方式,“捆绑”地方政府信用、为项目资本金提供搭桥贷款、为项目提供前期贷款、采取统贷统还模式等。

此次23号文则是明确:

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支持经济社会薄弱环节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市场化原则审慎合规授信,严格按照项目实际而不是政府信用提供融资,严格遵守业务范围划分规定。严禁为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提供各类违规融资,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出具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承担偿债责任的文件,不得通过任何形式违法违规增加地方政府债务负担。

(五)禁止通过签署一揽子协议等方式“捆绑”地方政府信用

此次23号文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应将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作为合规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转变业务模式,依法规范对地方建设项目提供融资,原则上不得采取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签署一揽子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等方式开展业务,不得对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统一授信。

地方政府投融资涉金融机构负面清单

.06.10国发[]19号《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凡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不得发放贷款。

.12.16银监发[]号《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

金融机构不得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违规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贷款提供的担保。

金融机构融资平台贷款的拨备覆盖率及贷款拨备率不得低于一般贷款拨备水平。

.06.17银监办发[]号《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通知》:

不得向银行“名单制”管理系统以外的融资平台发放贷款。

不得再接受地方政府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提供的任何担保和承诺。

不得再接受以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抵质押品。

不得再接受以无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预期出让收入承诺作为抵质押。

不得向名单制管理系统以外的平台发放贷款。

对于到期的平台贷款,一律不得展期和以各种方式借新还旧(含跨行)。

地方政府提供的信用承诺、没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专业土地储备机构除外)、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资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承诺,均不得计入借款人自有现金流。

.06.28非银发[]15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清查工作的通知》:

(信托公司)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异地业务必须进行严格控制,尤其是禁止信托公司开展由地方政府担保或出具财政还款承诺函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异地业务。

(信托公司)不得由政府部门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及还款承诺。

(信托公司)必须按照审慎经营原则重新进行评估和贷款三查,同时不能展期,不得借新还旧,不得通过续存项目衍生项目。

.07.05银监发[]76号《关于印发王华庆纪委书记在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座谈会上讲话的通知》:

理财资金不得流向于政府融资平台…等限制性行业和领域。

.05.20银监办发[]号《关于强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投资信托和理财产品风险监管的通知》: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得投资包含政府融资平台项目的信托和理财产品。

.04.18银监合[]11号《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要求控制非标资产投资投向,不得投资政府融资平台…项目或产品。

.09.21国发[]43号《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金融机构等不得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12.24中基协函[]号《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

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一、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二、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

.08.10银监发[]43号《关于银行业支持重点领域重大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

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以其作为未来还款的主要保障,不得要求地方政府对重大工程项目融资承担还款责任,或提供任何形式的显性和隐性担保。

.03.11银办发[]48号《关于做好年信贷政策工作的意见》: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04.07银监发[]6号《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43号)要求,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严禁接受地方政府担保兜底。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依法合规开展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新型业务模式,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不得通过各种方式异化形成违规政府性债务。

.04.26财预[]5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

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提供融资时,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

.11.22银监发[]55号《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

七、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类业务,应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将信托资金违规投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限制或禁止领域。

.01.08保监发[]6号《关于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支持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指导意见》:

严禁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向保险机构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

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对保险机构投资业务中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任何方式的担保。

(保险机构)不得为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提供任何形式的便利。

坚决制止地方政府以引入保险机构等社会资本名义,通过融资平台公司、政府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上新项目、铺新摊子。

.01.12保监发[]9号《打赢保险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总体方案》:

严禁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

.3.28财金[]23号《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有金融企业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

(国有金融企业)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

(国有金融企业)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

(国有金融企业)不得提供债务性资金作为地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本金。

若发现存在以“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出资或出资不实的问题,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向其提供融资。

国有金融企业参与地方建设融资,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承诺回购投资本金、保本保收益等兜底安排,或以其他方式违规承担偿债责任。

严禁国有金融企业向地方政府虚构或超越权限、财力签订的应付(收)账款协议提供融资。

国有金融企业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作出承诺回购投资本金、保本保收益等兜底安排,

(国有金融企业)不得通过结构化融资安排或采取多层嵌套等方式将投资基金异化为债务融资平台。

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参与地方建设项目,不得以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产品对接,

(国有金融企业)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以任何方式提供兜底安排或以其他方式违规承担偿债责任,

(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变相为地方政府提供融资。

国有金融企业在进行资产管理产品推介时,不得以地方政府承诺回购、保证 收益等隐含无风险条件,作为营销手段。

(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严禁为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提供各类违规融资,

(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出具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承担偿债责任的文件,

(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不得通过任何形式违法违规增加地方政府债务负担。

国有金融企业原则上不得采取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签署一揽子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等方式开展业务,

(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对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统一授信。

国有金融企业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地方国有企业在境内外发行债券提供中介服务时,在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不得披露所在地区财政收支、政府债务数据等明示或暗示存在政府信用支持的信息,严禁与政府信用挂钩的误导性宣传。

国有金融企业…对于未落实项目资本金来源、未按规定开展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等相关信息没有充分披露的PPP项目,不得提供融资。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以任何形式在出资范围之外承担责任。

严禁(国有金融企业股东)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

严禁代持国有金融企业股权。

国有金融企业股东用金融企业股权质押融资,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金融企业的利益。

国有金融企业…不得以有无政府背景作为资产风险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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